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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24〕02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湖南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4.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不服,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事故调查报告》,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1.《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超过法定期限;2.《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不清,调查事实不彻底,缺乏依据,严重违背事实;3.《事故调查报告》中遗漏重要责任人,应当追加;4.《事故调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受害者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请求撤销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由津市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在开展“4.19”事故调查后,对该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建议的一个结论性文件。该事故调查组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只是市人民政府基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依法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该事故调查组由多个工作部门组成,无权独立直接作出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案涉《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和可直接执行的外部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并未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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