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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津市市民政局将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相关全市性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是否按照兼职文件要求执行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花名册》、《津市市社会组织基本数据统计表》(附件2)各一份报送至津市市开云网页登录中心民政综合窗口(二楼30号)。根据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2年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3年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附件:1.津市市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津市市社会组织基本数据统计表

津市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津市市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至津市市开云网页登录中心民政窗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A4大小,均需原件。

(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2年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3年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津市市社会组织基本数据统计表》(附件2)、《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花名册》各一份,A4大小,均需原件。

四、程序

(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最近连续3个年度(2021-2023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组织,如有意向获得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单位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二)网上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15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s://113.246.57.67:10100/hnshzz_wt/template/homeShzz.html),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3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批后,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打印纸质文本,理事情况表、台账信息表无需打印纸质文本。

2024年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关闭。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直接报送至津市市开云网页登录中心民政窗口)。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原件)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津市市开云网页登录中心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五、年检审查结论

(一)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二)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垃圾分类、创建“食安城”、“文明城市”等中心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行为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进行换届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5)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8)社会团体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9)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

(11)财务管理不健全,资金来源、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或者违规举办论坛、研讨会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未按要求及时补正、整改的;

(15)不按规定接受、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年检的;

(16)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者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3.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开展、参与涉黑涉恶活、非法集资、洗钱、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津市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民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津市市开云网页登录中心民政综合窗口(二楼30号)

联 系 人:陈聪 张丹

联系电话:0736—4239660

邮政编码:415400


附件2

津市市社会组织基本数据统计表(截止20231231日)

社会组织名称(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学历统计


分支

(代表)

机构数

参与公益活动统计(2023年)

从业人员数

女性工作人员数

专职工作人员数

参加社保人数

高中

(中专)及以下

大专及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资产情况

净资产额

(万元)

固定资产额(万元)

活动场次

公益类别

累计参加人数

累计受益群体及人数

累计捐款娟物物资及资金数 (万元)

















说明:1.结合往年年检出错率较高的填报项,为进一步摸清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我局抽取了一部分数据,请各社会组织填写年检资料前,事先收集填报此表数据,确保与年检资料数据一致。

2.从业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或提供专业服务的在岗职工。

3.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中长期在固定工作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

4.公益类别主要指:扶贫、济困、助学,助医、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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